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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徐某某等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由于耕地保护不力问题,新塘街道9名党员干部被问责。
经查,徐某某曾以租用的名义在涝湖村幼儿园、文化中心东面的耕地倾倒渣土、碎石块。发现问题的时任村党委书记高某某以村委会的名义发了一张告知单后,就不吭气了。后来接任的陈某东也坦言对徐某某半夜偷倒建筑垃圾的事装作不知道。
村干部的消极监管,助长了徐某某的气焰,徐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多块土地,靠倾倒淤泥、渣土、建筑垃圾以及平整出租等形式牟利,其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制止,导致约有百余亩耕地遭到了破坏。
2021年11月,高某某、陈某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某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塘街道6名相关负责人受到批评教育至诫勉的组织处理。区纪委监委后续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完善村级监管,并实时跟进渣土清理和复耕进度。
为何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现象会长期存在?那么,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将会面临哪些严重后果呢?
由于土地产生了巨额的增值收益,很多人铤而走险占用耕地牟利,在原本的建设用地基础上蚕食周边土地达到扩建目的,抱着侥幸心理,在利益驱使下对耕地进行占用和损毁。
还有就是农村土地普法意识不足,认为是自己家土地,“想当然”的把这块地归属于自己,用来建房建厂。殊不知《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提出:耕地的持有权是农民集体的,并不是个人的,农民享有的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地方政府由于对违法用地的执法监督成本高、周期长,耗时耗力等原因,执法监督严格程度不高,也变相放纵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上述案例中,也是由于村委会缺乏耕地保护意识和智能部门监督失位,对徐某某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才导致徐某某屡次在整改中蒙混过关,小问题终成大祸患。
中央多次发文强调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对于耕地被非法占用行为“零容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这点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往期链接:保护耕地关乎粮食安全 这8种“擦边”行为严禁踩线...)中也明确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曾明确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除了要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恢复,还要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破坏耕地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将由占用耕地面积和损毁程度鉴定结果而决定。安徽省地方标准《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规范》就明确了耕地损毁程度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对象与指标、鉴定程序和方法、技术报告编制和成果论证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耕地损毁程度的结果鉴定。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查处违法破坏耕地案件,打击违法破坏耕地行为,为司法制裁提供直接依据。
因此,对耕地占用和损毁抱有侥幸心理的人要三思了,国家紧抓耕地保护的大方向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处罚的雷霆手段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对于耕地保护的决心,对于不遵法不守法破坏耕地的个人和单位,将不姑息,势必要受到严厉惩罚!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