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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开发区是我省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目前,安徽省已有130个开发区,其中国家开发区23个,省级开发区107个。
新时代下,坚持把开发区作为经济发展主战场,抓住机遇、用好政策,加快开发区建设及优化升级,对于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尤其重大。
1、开发区用地审核
一、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移区、升级等都需严格的用地审核,关于开发区用地审核需要落实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核对象:
1.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初审)、特殊政策区等各类省级开发区。
2.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实施用地审核的园区(即广义上的开发区),包括化工园区、经济示范区、产业园区等。
(二)审核要点:
1、设立
设立理由充分,应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各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四至范围明确, 界址点坐标清晰。
2、扩区
扩区理由充分,原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闲置土地处置率很高;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无信访问题;根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同类型或同区域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规模合理,布局集中,扩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新扩区块不超过3个;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
3、调区、移区
理由充分,或原范围内企业不适合纳入开发区享受相关政策,或已向城市转型融合,不再适合作为产业集聚区,或原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要项目占用无法利用等;调区、移区后规模不超过原批准面积;布局集中,调区、移区后的区块一般不超过3个;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
4、升级
升级理由充分,符合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拟升级的开发区须已纳入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如名称、面积、位置与目录不一致,应有省政府正式批准文件。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根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所在省(区、市)同类型省级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
(三)申报程序:
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 → 省政府转至发改委及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致函省自然资源厅征求意见 → 省发改委及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四至范围核定程序:
市局向省厅打报告 → 省厅转省院技术审核 → 省院出具审核报告 → 省厅出具范围批复
2、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过程。
开发区用地调查、评价是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支撑。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旅游度假区除外)。评价范围为经开发区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二)调查评价单元:
可分为宗地和地块。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以宗地为调查单元。
尚可供应土地,以地块为调查单元。
(三)调查评价内容:
包括基本信息调查、用地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管理绩效调查、土地供应状况调查等。
(四)评价类型:
评价类型分为工业型开发区和产城融合型开发区,依据批准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进行划分:
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且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的,划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
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或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的,划为产城融合型开发区。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统一划定为工业型开发区。
(五)评价成果:
包括空间数据、成果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表格数据、图件成果、资料汇编等。
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目的在于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从而更好发挥开发区建设对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助推经济发展。